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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名称定义 客体意义 保护期限 源代码用处 发表状态

软件著作权基础知识概述说明

日期: 2017-06-30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浅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浅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可以体现为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集合源程序,源程序也称源代码,即用汇编语言和高级语言表达的代码,而源代码的最终目的是将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集合通过编译器翻译成为计算机可以执行的二进制指令集合目标程序(也称目标代码)。实质上,计算机程序由计算机语言或者数字0、1表达,因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都规定,计算机程序应当作为语言文字作品依据《伯尔尼公约》给予保护,尽管《伯尔尼公约》未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目标程序可以由源程序通过编译器翻译而成,无需再创作,因此,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作为同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显然,文档可归于传统作品(例如文字作品或者图形作品)范围,有的国家没有对文档保护进行特别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也未对此特别规定。我国在制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时,把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作为计算机软件一同给予特殊规定。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甚至密不可分。文档是编制程序的依据,是对程序的补充说明,离开相应的程序,文档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程序使用专业化的形式语言。离开文档,普通人很难读懂程序、操作程序。不对文档提供同等保护,可能达不到保护程序的目的。

计算机软件并不是单指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还包括其他处理信息装置设备(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游戏机、自动控制系统等)上使用的软件,例如嵌入式软件——用芯片能够识别的机器语言编写、并且固化在芯片中的程序及其相应文档。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上运行的软件不同,不易复制、不易阅读,与芯片硬件密不可分,融为一体,但仍然可以作为语言文字作品、与计算机上运行的软件一样受著作权保护。

使用计算机软件产生作品,称为“计算机作品。”计算机作品符合保护条件可能受著作权保护,但是,不能与计算机软件一样享受同等保护。

二、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义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义: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司法保护。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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