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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 视频著作版权的保护问题 现状治理 侵权大战 分销定价

网络视频及音乐版权的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7-31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网络视频的版权问题介绍

网络视频的版权问题介绍: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也逐步扩展到网络环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的相关利益。 我们应当看到,在互联网普及之前,正版化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大量的盗版软件充斥市场,因此,“互联网促进了盗版”这一言论并不准确。相反,互联网的应用正在为软件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方式。

在2006年,国际著名软件厂商SUN,将历经7年研发的solaris10通过互联网提供免费下载,同时还开放了全部源代码。当时整个IT业为之一震,然而,SUN在之后的财报中显示,其整体营收全面反弹。SUN通过对用户进行服务,将solaris10当作一种利润增长平台。作为企业软件赢利的成功案例,SUN的做法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传播特点,将传统意识中的卖软件转化成为卖服务。

而在2007年,赛门铁克也开始了自己的互联网之旅,将网络销售作为自己的重要销售方式,不仅降低了软件的销售成本,同时还使用户可以更加方便的得到自己所需的产品,这再一次将互联网特性与软件的特性进行有机的结合。

即便是针对个人用户来说,软件厂商虽然还不能通过服务作为利润来源,但是以微软为代表的软件厂商已经把服务通过互联网大张旗鼓的做了起来。比如我们可以从微软得到出色的PPT模板,更可以得到更多附加工具,这已经为用户购买正版软件提供了非常充分的理由。如果说政策和管理是正版软件的保护伞,那么厂商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正版软件获得用户认可的铺路石。

为了深入探究互联网正版化带来的社会影响,笔者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相关负责人李先生。

李先生指出,互联网发展十年来,网络版权从大量盗版到今天正版化逐渐提高,国家对网络版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法律法规也逐渐趋于完善。今后国家会越来越重视网络版权的保护,全民的版权意识也会越来越强。

二、网络音乐版权治理现状

网络音乐版权治理现状:

在立法保护方面,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得到加强,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明确了网络帮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针对当前网络领域的版权突出问题,国家版权局相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1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4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7月8日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10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发布对规范重点领域网络版权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在司法保护方面,2015年全国共有2118件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8.3%。2015年网络版权民事案件呈现一些新特点:从案件所属行业领域来看,网络音乐领域的版权纠纷数量较大,成为网络侵权案件最多的类型,是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的重点,而在国家版权局主动监管的16家视频网站中被诉侵权的版权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下降,显示出2015年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秩序的良好态势。从案件所属地域来看,网络版权案件发案数量向阶梯式方向发展,各梯队之间的案件数量均衡,没有太大悬殊。各地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网络版权案件中作用突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成效初显。

三、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方法介绍

首先,侵权主体范围扩大。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主体难以准确地被把握。概括起来大致来自3方面:

一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现实中,许多侵权网站和主页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版权方和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对之进行追责,求偿权难以实现。

二是网络服务商。如百度等搜索引擎网站,其通过信息定位技术,为网络用户提供音乐作品浏览、试听和下载的相关链接,易构成间接侵权。但是,有赖于“避风港”原则,在履行相应基础义务之后,这类网络服务商往往可以免除和规避相关责任;

三是私人侵权主体。网络环境下人们浏览、下载、上传和共享他人的音乐作品变得十分便捷,任何具备基本网络操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能轻易做到。在此过程中,不计其数的网络用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大规模、低成本的私人复制行为,成为传播者和侵权者。与轻而易举的私人复制行为相比,权利人制止这种行为困难重重,面对浩瀚的大众传播者,维权成本巨大而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

其次,侵权行为难界定。一是侵权行为的标准难以确定。网络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增加了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的复杂性,包括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呈现多样化,网络音乐作品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之间、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二是侵权行为的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网络数据易于修改的特性,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证据进行修改和删除,致使监管部门和版权人对数据的真实性难以考证,甚至无从取证。三是侵权行为的责任难以认定。权利人权益受损往往存在于网络行为一系列环节之中,各个环节侵权主体对于侵权责任的推诿也增加了侵权责任认定难度。

最后,侵权目的是否营利不易分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者和网络用户如果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或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非用于商业性牟利,并且指明了版权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则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行为。那么,若网络用户出于好奇、兴趣、欣赏等浏览、上传、下载了如百度网站上的音乐作品,不论用户或网站都是非营利目的,就都不能定性为侵权,这些行为也就很难以被追究责任,客观上增加了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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