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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规制 风险 状态 法规汇编大全 抄袭的界定 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抄袭界定及司法解释

日期: 2017-07-06 整理编辑: 清泉来源: 网络工商

一、著作权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律风险:

1、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智力创作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产生方式的不同,著作权客体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比较常出现的这类纠纷有:因合著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对职务、非职务等作品的归属,汇编作品的归属等多种情况。

2、著作权侵权确认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的行为。

3、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权利人报酬时,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义务人给付报酬。

4、著作权合同纷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著作权法抄袭的界定

判断著作权剽窃和抄袭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1、字数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数多,并多处“使用”,或反复“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仅仅是几句话,或少数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但是雷同字数的多少不是判断抄袭与否的主要依据。

2、“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构成该作品的精髓或主线,也构成侵权。如“使用”他人创作的经典故事,该故事在该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贯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构成抄袭。

3、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为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就是抄袭。

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参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4、两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属于公共知识领域。

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构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实等创作素材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正在于作者运用其独特的技巧、知识、判断等思维和表达能力对这些原始素材进行独特加工。因此,创作新作品时,对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绝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对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即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时,该表达才进入公共领域而为著作权法排除保护,如:科学公式、发明方案,设计方案,国家法律、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等。否则,对“共知知识”、“客观事实”的介绍同样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即使对于作为公共知识的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无论何人何处的表达都不可能具有唯一性。“每个时代都会根据现实需要重新诠释历史,所以,相同的历史才可以写出无数不同的关于历史的文字。” 每个作者对于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的描写,即表达方式,是一种个人创作的结果,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后出版的作品“使用”的历史故事同先出版的作品历史故事相同或相似,且文字表达基本相同,就构成抄袭和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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