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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 蒙自KTV顾客合理点歌曲被追讨收版权费纠纷案例最新消息

KTV版权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7-07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云南KTV版权纠纷说明

云南KTV版权纠纷说明:

备受业界关注的云南省KTV侵权赔偿第一案,已有了最终结果。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办事处昨日向媒体通报,上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云南省3家KTV场所版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这些判决已从本月4日起陆续送达3家被告:昆明游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游龙KTV),昆明吉全惠商贸有限公司(星月明珠KTV),阿房宫经贸有限公司(阿房宫KTV)。他们将共计赔付原告、音集协旗下公司经济损失约4万余元。

判决:赔偿额度明显提高。

据介绍,对这一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去年10月份作出过一审判决;省高院于去年12月作出了终审判决。记者对比发现,两份判决同样认定了娱乐场所的侵权行为,并认定这些场所需要删除侵权歌曲,但在赔偿金的额度上出现巨大的反差。高院认为,原判酌定KTV城赔偿原告侵权费280元的数额过低,不利于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也不利于合理促进文化市场的有序发展。高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相关因素,明显提高了歌曲侵权的赔偿额度;再加上10首歌曲的取证消费、公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等,每首侵权歌曲的平均赔偿额度超过了1400元。

二、蒙自KTV版权相关说明

蒙自KTV版权相关说明:

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1号公告,为卡拉OK音乐电视和音乐作品圈定收费上限,并指定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职权,卡拉OK行业收取版权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2009年年初,红河州蒙自县文化局按照《中国音像协会关于收取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的公告》的规定开始对KTV收取版权使用费,KTV经营者对此是怎么看待的?这笔费用是否要让消费者去承担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消费者:“羊毛出在羊身上”。

记者在对蒙自KTV市场的采访中,很多消费者对于KTV版权费的收取都表示认可,认为经营者交版权费是对版权的一种保护。但对于收费标准之争、收费主体之争消费者并不了解。“今后KTV将如何收费”等问题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商家肯定要将这部分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就只能被动地‘埋单’。”

KTV老板:收费应合理且公平。

一个KTV经营者表示,“我从没想过版权的问题,也没想过把版权费放到经营成本中去,但是现在看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条例,KTV版权收费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如果使用另外的(指非正版)KTV点播系统,又或者把这笔费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那就不会有顾客来消费。但文化局在会上还提到,版权费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收取后,望各KTV经营者至条例实施后应把2007年到2009年之间的版权费补齐交清,这点我无法理解。”

也有部分KTV经营者认为,如果我的50间包房只开出去25间,那另外空了的25间还按照5.5元/天/包间收取的话,这样合理不?KTV版权收费工作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合理且公平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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