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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含义 主体现状 条款案例分析 期限趋势用处 政策变化

浅谈版权保护的含义、政策及案例介绍

日期: 2017-07-31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程宏明笔名何越,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著有儿歌《东西南北我认识》,内容为:“公鸡叫呀早起床,面向红太阳:前边是东呀,后边是西;左边是北呀,右边是南。东西南北我认识,心儿喜洋洋。”2012年8月,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中包括程宏明两首儿歌,另有一首儿歌《东南西北》未注明作者,内容为:“早晨起来,面向太阳。前面是东,后面是西,左面是北,右面是南。”同年9月28日,程宏明在天津图书大厦购买涉案图书,并进行交涉。12月6日,中国音著协向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出具《音乐著作权使用收费证明》,载明根据该公司2012年12月5日申请,对涉案三首儿歌的授权使用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使用费1.92万元。

后中国音著协发函称,由于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刻意隐瞒侵权事实,使用期限改为以2012年12月6日为始。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认可其 “倒签”行为。程宏明认为涉案图书侵权,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上海世纪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涉案图书,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程宏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元;天津图书大厦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二、版权保护政策介绍

版权保护政策介绍:

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三、版权保护期限

版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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