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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是什么?下列哪些组织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

申请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

日期: 2017-04-07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集体商标的定义

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二、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范围

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该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必须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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