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规定及处罚标准
一、商标注册的要求
注册商标的要求:
1、注册商标必须满足申请人主体资格,即申请人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名称/图样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性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注册经验,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具有专业经验的公司能够事先对商标进行风险分析,能够大大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反复注册带来的成本。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例说明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例说明:
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防雷避雷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公司。2011年4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执法人员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大批配有“OBO”及“OBO BETTERMANN”专有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及部分产品外壳和印制板若干张,其中成品上均印有“OBO”注册商标,产品包装盒及外包装上另印有“OBO BETTERMANN”注册商标。该两商标均为中国合法专有的注册商标。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大批量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该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利用模板印制有“OBO”标识的电器元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OBO”品牌的四种产品共336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50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陆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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