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等问题说明
一、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二、简述注册商标无效事由
注册商标无效事由有哪些?如下介绍: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什么是注册商标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一个时间概念。《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
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相关内容
最新发布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 专利产品转让、购买的方法及好处
- 2017年各省在校学生专利发明与创新大赛的排名情况
- 专利申请相关问题解释
- 香港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介绍
- 四大城市商标注册流程及价格详细
- 南通黄金饰品外观款式专利权申请流程及其费用介绍
- 集团企业在上海注册公司条件
- 公司注册成功的好处
- 东北代办房地产公司注册详情
- 福建商标注册局地点介绍及办理申请书、申请表的流程
- 上海公司注册基本要素包括
- 农产品商标注册流程及类别查询
- 药店和药品商标注册类别及意义
- pct专利申请相关说明
- 微商产品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介绍
- 上海展览服务公司注册流程
- 深圳分公司应该怎样命名
- 加急商标注册时间和字数及价格
- 八戒知识产权文字logo商标注册要求及价格说明
- 数学实践版权页的信息及责任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