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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落户协议文件 服务公共平台 办事指南

超凡代理公司转让专利的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3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公司专利转让的文件

专利转让需要提交的文件有: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双方当事人签章的权利转让合同(3份)。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表(2份)(有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提供)。

3、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双方的有效证件(各1份)。

二、专利代理指南

专利代理指南:

1、机构名称预核准: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中的一名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预核准申请表,申请表中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名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预核准可用的名称。拟申请合伙制代理机构的,需要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组织形式具体为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并应当首先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确定注册的名称中是否需要在字号后面区分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例如,名称应当为“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或者“XX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提出名称预核准时,应当填报符合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名称。名称预核准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告知申请人相关审核结果。名称预核准通过后,申请人如果在半年之内未使用其所提交的名称,其他在后申请人可以使用。对于已完成工商登记的机构,若现有名称无法通过名称预核准,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变更,以确保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2、提交机构设立申请:完成名称预核准后,拟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在线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申请的同时应当上传第八点第1项中要求的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

3、机构设立申请的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电子件合格的结论;当申请人完成诚信承诺环节后,形成电子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的受理日起算。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第八点第2项中要求的相应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4、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进行申请信息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同意上报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赋予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

5、后续流程的提醒: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纸件材料进行备案:盖有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原件1份,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1份,专利代理机构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提交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的的备案说明一式2份,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印章的适用范围和启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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