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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专利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模板 违约登记 备案号效力 分类表

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及其他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8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备案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经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二、联合专利分类

2010年10月,美欧宣布合作开发联合专利分类体系(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CPC于2010年10月25日首次公布,其按照国际分类体系IPC的标准和结构进行开发,以欧洲专利分类号ECLA作为整个分类体系的基础,并结合美国专利分类USPC的成功实践经验,由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共同管理和维护。美国专利商标局承诺将在CPC实施之后放弃其近200年历史的US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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