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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险25个试点城市调研 补贴实施细则 案例分析 司法保护条款

专利保险的相关信息说明

日期: 2017-06-09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专利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专利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1、第三十四条  对我市企业专利参保保费和参保专利托管机构给予补贴,进一步提高企业专利风险管理能力,维护企业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五条  纳入专利保险补贴的险种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或补贴开发的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境外参展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质押融资险等合作。

3、第三十六条  申请专利保险补贴的单位应为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保费补贴的企业须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专利权人(个人)授权的企业。申请参保专利托管机构补贴的单位必须是由市险种局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并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为企业核心专利提供专利风险分析、知识产权跟踪、应诉策略及与专利维权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投保或托管的专利须为在我市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4、第三十七条  专利保险补贴方式及额度:专利保险补贴资金采取按比例补贴的方式,且每年对同一企业专利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首年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按其购买该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购买该专利险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战略的核心专利,实行政府统一投保,按实际保费全额奖励。参保专利托管机构补贴,按该托管机构实际托管服务的企业参保的主营产品核心专利件数补贴,每件核心专利补贴1000元,同一年度同一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保费补贴可直接或委托承保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托管机构申请补贴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经审查合格并且公示期满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下达补贴通知,按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通过申请的单位。

二、专利保护案例

专利保护案例:

【案情介绍】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码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

其中,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复审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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