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和扶持听证要求
一、专利资助会计分录
专利奖励资金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简述专利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髙新技术领域》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 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发生的上述8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无论计人当期损益或无形 资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包括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但不包括研发成果的申请专利费、专利代理费、认证费。